近日,省委依法治省办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贵州省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配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安排,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我省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推动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为衔接配合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作办法》分为五个部分,共26条。在总体性工作要求方面,《工作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衔接配合原则、适用范围等,规定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开展法治督察与省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密切信息沟通,依法依规移送问题线索,共同督促落实,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在衔接配合方式及内容方面,《工作办法》规定了省委依法治省办与省检察院可以互相商请开展法治督察、法律监督,省检察院可以提供案件评查意见供省委依法治省办运用,双方可以相互了解法治督察、法律监督有关工作事项,可以就重大法治问题事实认定、性质判定、处理尺度进行研判会商、形成共识。双方开展有关工作时,经沟通协商后可合理调配人员。
在问题线索移送的范围和流程方面,《工作办法》规定了省委依法治省办与省检察院在开展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流程移送,并及时反馈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
在工作保障措施方面,《工作办法》明确了省委依法治省办与省检察院应当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衔接配合工作,同时加强人员业务交流,建立完善相关培训机制,积极推动工作成果共享,加强典型经验的推广运用等。
同时,《工作办法》要求,对于衔接配合工作中发现的干预司法活动、违法违规办案、违反保密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移送问题线索等情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适用范围方面,《工作办法》明确规定省、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开展法治督察和法律监督有关衔接配合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