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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你是“帮了忙”还是涉嫌“帮信罪”
时间:2022-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源之一是有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租赁或购买后实施诈骗。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好心“帮忙”?还是恶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今年1月份,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接到公安部“断卡行动”线索,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支付结算20余万元,并获利5700元。223,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审查,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查明,何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2张银行卡合计交易流水转出1910917元,转入1910941元。查实的9名被害人共计向这2张银行卡转入被诈骗资金20余万元,情节严重,该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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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前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的银行卡,就是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断卡”行动中的“两卡”之一。“断”是指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斩断诈骗极端的信息流和资金流,铲除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犯罪滋生的土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所以手机卡、银行卡买卖、租用导致的“实名不实人”问题,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下列几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

1、有朋友借你的银行卡,并承诺有报酬,要小心,可能涉嫌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可能是“帮凶”,涉嫌帮信罪。

2、如果有朋友为你介绍一份好工作(关注抖音账号、淘宝店铺、微博网红等)拉你进群就能获得提成,千万不要轻易相信,这些群可能涉嫌电信诈骗的群,在拉人进群之后,你可能成为他们的“替罪羊”,涉嫌帮信罪。

3、如果有朋友突然让你帮忙转账、提现,尤其是额度较高或者与陌生账户有关系,并且许诺给你报酬,一定要留个心眼,如果碍于情面帮了忙,可能不是“帮忙”,涉嫌帮信罪。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公民: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等行为,看似轻松能获取收益,但这种行为不但会触犯刑法,而且出售出租出借的银行卡、手机卡也会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大家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莫因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帮凶”,甚至招来牢狱之灾,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学法守法懂法。                        杨莹莹  林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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