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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人员醉酒驾驶致三起事故被判刑
时间:2023-0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危险驾驶罪入刑十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然而,仍有人不知敬畏、心存侥幸、触碰红线、以身试法。日前,由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一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造成三起交通事故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驾驶人员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去年7月29日晚,遵义市播州区某镇工作人员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上海路方向)一餐馆和朋友聚餐,饮用白酒200 ml左右。

聚餐结束,唐某驾驶停放在北海路道路右侧停车位的小型轿车准备离开,启动时,与前方停车位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唐某未停车,也未下车查看情况,驾驶车辆右转进入上海路。经上海路又左转进入凤凰路,在凤凰北路行驶时,与傅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搭载王)发生碰撞,唐某又未停车和下车查看情况,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过洗马桥左转进入洗马路。在洗马路行驶时,与道路右侧人行道上的行人陈发生碰撞,唐某也未停车和下车查看情况,驾驶车辆继续向红花岗区老城方向行驶。

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红花岗区万里路(桃溪路口方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8.10mg/100ml。三次事故共造成傅某、王某、陈某三人受伤和三车局部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全部责任。前不久,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唐某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将该案情况向遵义市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了通报。

【检察官提醒】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唐某明知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本应严格遵守,却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是对生命的漠视,是对公共安全的挑衅,是对党纪国法的践踏。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接受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严格遵法守纪,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做起,共同遏制危险驾驶,全力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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