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盗窃罪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24日2时许,熊某在汇川区西安路润源小区附近乘坐一辆出租车,前往红花岗区土地坝方向。上车后,熊某在出租车后座发现一个黑色手包,趁出租车司机未注意,将其藏在自己身上,出租车司机询问其是否发现该黑色手包时,其称没有发现,随即下车将黑色手包拿回家。
到家后,熊某查看手包内有现金16200 元以及被害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手包查获。
【检察官释法】在乘坐出租车时,乘客遗落物品在出租车上是常见现象,后面的乘客大概率会捡到前面乘客的遗落物品。
针对该情况,特别是出租车司机已经在对该情况进行询问时,后面的乘客应该怎么处理才是最恰当,也是合法的行为呢?遗落物品的乘客已经发现物品遗落在出租车上,且向出租车司机进行询问时,出租车司机的身份已转变为该遗落物品的暂时保管人员,且应负责后续的返还事宜,后面的乘客无权擅自将该遗落物品私自带走并占为已有。该案中,熊某上车后发现黑色手包并将其藏匿,在出租车司机询问时,仍称没有看见并将黑色手包拿回家,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