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要收购、租借你的银行卡、手机卡,并承诺给你一笔“好处费”,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心动也别行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日前,吕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8月22日,河南省灵宝市男子吕某通过一个微信兼职群认识了一名陌生男子,对方以公司需要银行卡转账走流水为由,让吕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自己并支付报酬,吕某明知该行为可能涉及违法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带到杭州市,出租给其转账使用,事后非法获利2000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吕某提供的该银行卡,进账流水4788024元,涉及诈骗案件1071020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32起。其中,涉及汇川区吴某被诈骗案,吴某向吕某农业银行卡转账40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一、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手机号、手机卡不用后及时到营业厅进行注销,不要随意丢弃而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不能随意帮助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承诺的“辛苦费”更不能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