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老板醉酒失控
敬酒不成,威胁、殴打他人
一时冲动,悔不当初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3时许,陆某与朋友一起到汇川区昆明路某酒吧饮酒消遣。饮酒过程中,酒吧老板严某主动向陆某敬酒,陆某因身体原因推辞,严某认为面子被驳,随即扬言要关闭店内监控殴打陆某。说完后,随即转身出门去叫人,陆某见状准备报警处理,严某知晓后立即给陆某道歉,道歉后严某走出了酒吧,在得知陆某仍要报警处理后恼羞成怒,又返回酒吧使用拳脚连续殴打陆某头部致其受伤。
2024年05月13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为轻伤二级。
【批准逮捕】
经审查,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批准逮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严某作为酒吧经营者,其本身对其经营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当对其酒吧内的打架斗殴事件进行及时劝阻或报警处理,对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其因敬酒问题,进而威胁、殴打客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常生活中,过量饮酒而引发的伤人、斗殴等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其根本在于放纵自身情绪,冲动行事。
广大市民朋友一定遵纪守法,修身养性,要适度饮酒,饮酒后一定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切勿在酒精作用下麻痹自我,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